关于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于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实施,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次修正。《自治条例》修正至今已有14年,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宪法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中部分条款规定与新时代、新要求、新任务明显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促进全州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州人大常委会将修订《自治条例》列入年立法计划进行修订。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前后六易其稿,并于年10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年10月31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海北州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编:)。来信请注明“《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z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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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门源回族自治县、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区、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生态立州、农牧稳州、工业强州、科教兴州、文化旅游活州、民族团结建州战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事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结合实际制定法治建设规划,加强地方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预防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摒弃陈规陋习,禁止借婚丧嫁娶收取高额礼金。鼓励以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禁止缠访闹访。
第八条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军民融合和全民国防动员体系建设,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投身国防事业。
第九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名额分配,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各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镇)的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自治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和办理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州属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网站名称,除自治县、民族乡外,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三章监察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治州的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五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下,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本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州配套资金的,自治州确有困难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机关以市场为导向,改造、提升和转型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自治机关加大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实施优农、扶农、惠农政策,完善农牧业生产补偿机制。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牧业。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集体经济,鼓励农牧民创业就业,增加农牧民收入。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坚持发展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提倡科学养畜,合理调整畜群结构,加强本地优良畜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积极推行效益型畜牧业生产,壮大地方特色畜牧业产业。
自治机关健全州、县(市)、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强畜疫防治和草原、棚圈、饲草饲料基地以及水、电、路、定居点的建设,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农区畜牧业,以农促牧、以牧补农,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的扶持力度,在资金、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巩固扶贫成果。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重点保护,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脆弱区的林地、草原上从事采挖植物等损害植被的活动。
自治机关加强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实行封山育林育草,鼓励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禁止超载放牧。
自治机关加强州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推行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自治机关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人畜饮水安全的监管,维护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湖泊、湿地、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
自治机关加强草原、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可以优先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和制度规范,鼓励、吸引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内投资兴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同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旅游、文化、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机关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管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艺)品的生产和销售,享受国家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发展,对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偿开发经营。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民族风情、民俗、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扶持旅游产品开发和特色旅游项目建设,打造旅游精品景区(点),发展全域旅游,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自治州的支柱产业。
第六章社会各项事业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地方和民族特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保障教育优先投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自治机关科学规划、整合教育资源,缩小农村与牧区、城市与农牧区之间的教育差距,推进基础教育均等化。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免费教育。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对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以藏族、蒙古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育,规范使用汉字,推广普通话。
适龄儿童和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学龄儿童、适龄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自治机关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对境外各类组织助学行为应加强管控。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所需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农村牧区任教,提高农村牧区教师待遇,对于为自治州教育工作作出特殊贡献和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技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民族的、传统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民族文化艺术的创作和推广,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地方历史、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事业。做好广播、电影、电视片的译制及藏语翻译工作,满足全州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卫生健康事业,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
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高原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持续提升人民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和用药安全。
加强中藏医药等民族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优化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全面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自治州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奖励假和配偶陪产假等制度,对生育家庭从税收、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关爱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的权利。鼓励赡养、陪伴老人,禁止虐待老人和遗弃婴儿。
第七章 财政税收金融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州实际,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作出财政预算安排,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平均值设置预备费。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对县(市)、自治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三条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鼓励在州内投资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在州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缴纳税费。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帮助农村牧区发展生产,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引导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加大对农村牧区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六条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
第八章民族宗教
第五十七条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依法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和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祖国统一的行为、言论和信息。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团结进步,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巩固和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每年8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自治州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自治机关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浸透、打击非法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司法和行政工作等活动。依法打击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以宗教的名义非法集资和募捐。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第九章人才工作
第六十二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宪法,遵纪守法,勤勉履职,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十三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本地各级各类人才培养,重视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驱动、人才为先原则,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保护产业、现代农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城乡公共服务领域的人才需求,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大力引进培养人才,创造条件留住人才,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自治机关优待在本州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应当按依据有关政策对少数民族公民和长期在海北州工作人员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本地户籍人员和掌握藏汉“双语”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有关职级并行的规定,对自治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级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六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优待。
第六十七条自治机关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州实际,对在自治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工作满25年、年龄在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离岗,也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待遇。
第六十八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带头践行绿色、环保、节能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冬季可以实行早九晚五的作息时间。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对单位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发放加班补助。
第六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审查批准后的一年内制定有关人才工作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对涉及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藏历新年、伊斯兰教开斋节分别放假三天。其他民族节日假期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形势的要求。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战略目标。从国家层面来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完成,但我州作为自治州,自治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现有的急需修订,许多方面还未制定相关的条例,尚未完全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与国家的战略目标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是年7月批准实施,年9月修订至今已有14年。《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全州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宪法及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自治条例中部分条款规定与新时代、新要求、新任务不相适应,既无法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也无法有针对性地规范指导目前和将来的发展。如其中没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没有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没有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等等,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现实的需要。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三十多年来,对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州没有把《自治法》的相关规定用足、用活、用好。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没有结合实际细化并落实《自治法》的优惠条款。如《自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里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基本没有制定,也没有细化,更谈不上落实。《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也没有得到落实。青海省辖六州两市,其中六个自治州享有民族自治权,但我省不是自治区,无法享有《自治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在自治权的行使上存在“肚子大脖子小”的矛盾。因此,我州*委和自治机关往往着眼全省大局,为了减少省委省政府在统筹安排时的困难,尽力避免地区政策差异而导致的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刻意削弱或者说放弃了《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我州作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为了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战略,必须进一步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把上位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细化落实,《自治条例》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今年1月启动了《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研究,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思路;常委会立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进行了安排,提出了要求;2月,成立了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和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调研方案、任务分解表。4月,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修订自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对修订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5月,通过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