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州人口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甘孜州公安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52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府发〔〕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甘孜州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年1月8日至年1月22日,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信封方式反馈我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甘孜藏族自治州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韩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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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州人口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52号)、《甘孜藏族自治州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府发〔〕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甘孜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我州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核查流动人口信息、居住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州级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公安、司法、教体、市场监管、民政、民宗、公积金管理、住建、交通、综合行政、自然资源、商务合作、经济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统计、通信发展、金融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用人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登记、申报、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居)民委会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也可以在“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线上申报。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在宾馆、旅馆、民宿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水电开发、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从事个体工商户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服务区域内流动人口状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四条 城乡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等从业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第十五条 寺观教堂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在流动人口入住或离开后24小时内,将入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金融服务、通信运营、旅游景区以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员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要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委会进行信息申报。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居住证,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通过
流动人口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可以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办法处罚依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违反居住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告诫警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元罚款。
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元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元罚款。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编辑: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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