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对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年8月1日起,确定由康定市人民法院和泸定县人民法院作为我州范围内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自年8月1日起,康定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属
于泸定、丹巴、雅江、理塘、巴塘、乡城、稻城、白玉、得荣等9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属于康定、道孚、九龙、炉霍、甘孜、色达、德格、石渠、新龙等9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自年8月1日起,丹巴、雅江、理塘、巴塘、
乡城、稻城、白玉、得荣、道孚、九龙、炉霍、甘孜、色达、德格、石渠、新龙县等16个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四、年8月1日前,各县(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的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
五、康定市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康定市榆林新区木雅路二段53号路,联系-。泸定县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泸定县泸桥镇丰碑街1号,联系-。
特此公告。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年7月13日
整理:县融媒体中心
主办:中共德格县委宣传部
德格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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