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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8 20:49:00

5月2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常委会组成人员7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修订)》;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修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的决定。

建设管理有章可循

改革创新有法可依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获通过

外国投资者可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还新增规定: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出口退税服务前置办税更加便利

为了解决过去办理出口退税一般耗时3个月,企业资金压力大的问题。《条例》增加“推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等新模式”的内容;增加“设置商标受理窗口”的内容,即“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产业专利导航、快速协同保护等制度,设置商标受理窗口,为技术贸易、文化贸易以及专利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等知识产权跨境交易提供便利”。

省人大经济委员会表示,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以来,四川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构架,制定了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和落实总体方案的配套措施,各项建设正在整体有序推进。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及时总结和推广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确有必要。

以单独流域立法推进水污染治理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获通过

四川是“千河之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水环境治理攸关全局。作为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沱江以不到四川全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30%以上的GDP和25%以上的人口,是四川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但同时也是水环境污染最重、治理任务最艰巨的区域,加快立法保护十分必要。

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而此次通过的《条例》也肩负着“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重要使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条例》在沱江流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罚款金额最高达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因此,《条例》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最高达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下限,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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