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乡城县年森林草原禁火事宜,命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县域内所有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米以内的林缘地。
三、禁火管理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煨桑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因防治病虫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烟破等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相关部门应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国省干道行驶的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五)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四、严肃追责
凡违反本令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至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等问题的,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甘委办〔〕1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及时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三先四不打”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本禁火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乡城县发布年森林草原禁火令》